律谈丨夫妻一方欠债如何执行共同财产

问:不久前,有个客户咨询,其对被执行人陈某有几百万的债权,现查询到其配偶名下有一处房产,房产取得的时间是在夫妻存续期间,请问:可以执行这个房产吗?怎么执行?

答:经过研究法律法规和搜索资料,具体操作和依据如下——


一、可以先行控制。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法院通知共有人。

如查封房产,应当依法张贴公告,尽到向其他共有人公示、通知的义务。如果执行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或共同登记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协议分割、提起析产诉讼等方式确定财产份额(注:协商确定份额的方式,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


三、如果夫妻分割协议不成和配偶没有提起析产诉讼,可以通知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但诉讼的结果很可能是婚姻存续期间不予分割。而且,析产代位诉讼是赋予申请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此析产诉讼不是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因此,申请执行人很可能不愿意再花成本去提起诉讼。


四、在申请人、被执行人及其配偶都不主动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强制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注意:在决定拍卖的同时,应该根据共同财产的性质,确定“由于拍卖财产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整体拍卖,但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所有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并且不得损害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份额。”,并将这个执行决定,正式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一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给予一定的析产期限。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三方逾期没有提出异议,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拍卖成交后,价款的50%归被执行人配偶个人所有,不得执行。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就等待异议或诉讼的结果,确定下一步的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其实,对于以上问题,广东省高院在2016年3月3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也有阐明:

"问题十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主要理由:执行实务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极少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多数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因此,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认定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