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在虚拟货币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网络传销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网络诈骗等网络、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也拥有了多个成功案例,尽最大可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法律实施。
【所外职务】
●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 第十届广州市律协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实验室未央网专栏作者
【执业经历】
● 2016年12月-2019年12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 2019年12月-至今,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荣誉及奖项】
● 2016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 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功奖三等奖”
●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作品及论文】
2018年5月,撰写的《谈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几个问题》在2017年度《广东律师》文章评选中被评委三等奖,由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荣誉证书。
【经典案例】
一、虚拟货币辩护
● 湖南·怀化丨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缓刑)
本案属于虚拟货币矿机挖矿案。我们在朱某某(化名)被刑事拘留的第2日介入案件,在侦查终结前成功促使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申请,办案机关认为朱某某系某传销平台的控制者、维护者,属于传销组织中的头目,我们通过办案过程中向办案机关递交相关法律文书,经过法院审理,成功认定从犯,没收违法所得4800万,罚金350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7)湘12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
● 吉林·白山丨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轻判)
本案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案。李某某(化名)在深圳建立并运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代理、社交软件交流群等方式发展注册会员。以低手续费、无定点爆仓、无插针,服务器稳定等特点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以诈骗罪被跨省抓捕后,团队律师介入,通过纠正讯问笔录瑕疵、调取交易平台后台数据等情形,证实交易平台不存在“诈骗”行为,主张交易模式、涉案金额、个人违法所得认定存在重大证据缺失等关键问题,促使办案单位返还已经收缴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个人1000万元资产解冻、解封,刑期就轻判处。
(2020)吉060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
● 吉林·长白丨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不起诉)
本案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案,成某某(化名)在深圳、广州运营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就职,平台特点在于有专门的做市商团队、跟单团队。同样以诈骗罪被跨省抓捕,在罪名认定错误的情形下,积极提交交易平台交易模式分析图,人员架构图等方式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多次沟通。不仅成功促使办案单位将个人涉案赌资从千余亿到不足亿元的认定转变,还促使主要以违法所得衡量犯罪作用等方式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长检刑不诉[2023]16号《不起诉决定书》
● 河北·石家庄丨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缓刑)
本案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案,河南的孙某和顾某合伙发行某虚拟货币项目,钱某某(化名)认为有利可图就与两人合伙,包揽了在河北多地的团队建立和推广工作。组织多起酒会、网络宣讲、招募讲师等活动。项目崩盘后,河北多地受害者通过网络收集、线下蹲守等方法自发收集证据指控钱某某为项目幕后操盘手。遂被立案网上追逃,介入案件后,团队成员提前梳理案情、证据,在准备充足之后,陪同自首。顺利做完笔录后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未被羁押。在被错误认定为项目操盘手的不利情形下,在审判阶段团队积极提交梳理的证据结合侦查机关收集的证词等证据,成功梳理出多名传销活动参与者实际上与钱某某无关,非钱某某实际发展等事实,结合非幕后操盘手的辩护思路,在审判阶段成功争取到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20)冀0508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
● 江西·南昌丨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缓刑)
本案属于虚拟货币发行案,涉及质押挖矿、算力购买等领域。境外虚拟货币项目方在大陆发行虚拟货币、开展质押挖矿、出售算力活动,赵某某(化名)作为早期参与者,与项目方关系密切。经历了项目方虚拟货币发行、质押挖矿、出售算力的筹备、发行、扩大等多个环节,并形成自己的项目团队。团队介入后通过剥离个人行为和项目方关系,从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的角度,大幅降低违法所得数额,成功促使逮捕后取保候审,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促使检察官只认定其个人对个人行为负责而不对项目方行为负责,给予缓刑量刑建议。
● 河南·许昌丨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取保)
本案属于虚拟货币OTC案,涉及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等领域。黄某某是币圈早期玩家,在积累个人财富之后,利用自身人脉关系偶尔帮助朋友兑换虚拟货币或变现。在帮朋友一次兑换之后被异地抓捕,在介入之初,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事实梳理,让其知晓“主观是否明知”的有罪与无罪区别,最终办案单位无法从主客观证据方面认定其符合犯罪构成,最终案件不呈捕取保候审。
二、非法经营辩护
● 河北·唐山丨葛某销售纹身产品非法经营案(轻判)
葛某因生活所迫,通过网络购买纹身麻醉产品后,再进行销售,进而获利。我们介入后,通过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成功将罪名由生产、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并成功取保候审,最终经过提交证据、提出罚金过重及应适用缓刑的意见,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在检方罚金量刑建议基础上,大幅度降低罚金数额且适用缓刑。
(2020)冀02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
● 广东·广州丨于某网络非法删帖、发稿非法经营案(无罪)
于某成立公司以为客户处理负面新闻、帖子、发布宣传文稿营利。我们介入后,首先提出侦查机关指控金额计算存在不准确的情形,成功将涉案金额降低。在审判阶段,进一步提出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应分别计算,且检察机关指控涉案金额不明确、与合法收入混同的辩护意见,经过法院审理,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宣告无罪。
(2020)粤0103刑初1021号《刑事判决书》
● 湖北·远安丨韩某期货分仓配资非法经营案(轻判)
韩某经他人介绍,在香港期货公司开设主账户,利用分仓软件给他人开设子账户和孙账户,并提供资金供他人进行期货操作,从中谋利。我们介入后,经过梳理案件非法经营金额,成功将非法获利由几十万降低为3万余元,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轻判。
(2021)鄂05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
● 湖南·湘西丨高某某资金未进期货市场、配资非法经营案(轻判)
高某某(化名)初期在他人组建的场外期货交易平台(某投宝)担任总代理,后与平台经营者商议作价接收平台实际控制和运营,侦查机关指控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个人账户收取客户入金,合计3.14亿且以收取客户入金未进入真正的交易平台、期货公司为由指控构成诈骗罪。介入后指出讯问笔录存在刑讯逼供不如实记录情形,成功促使侦查机关更换讯问人员制作与事实相符笔录。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历管辖权变更。通过向办案检察官提交交易资金走向图、交易模式图清晰展示了客户入金流向以及进出期货公司、期货市场的走向,通过与县级检察院、州级检察院多次沟通,成功促使案件定性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且涉案金额仅认定3300多万元,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幅度内就轻判处。
(2022)湘312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
● 山东·青岛丨许某某公转私套现非法经营案(轻判)
案件由涉案人员在青岛地区公海游轮赌博活动用POS机收款而引发,许某某(化名)在涉案深圳某公司任职,任职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注册50余家公司的方式获得公司收款公户,由许某某负责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洽谈对接开通相应公司的第三方支付渠道用于公转私套现,个人涉案金额17亿余元,案件最终由公安部指定管辖。介入后经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主张只对自己负责对接的公司账户相关金额负责且在整个套现环节中处于非关键必要环节等意见。经过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在未退违法所得、未预缴罚金的前提下成功使得最初的量刑建议由3年6个月变更为1年9个月。
三、网络传销犯罪辩护
● 广东·佛山丨冯某某美极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缓刑)
本案是推销美极客公司的苹果干细胞案。我们在介入后提出3月25日的会议并非由冯某某担任主持等指控犯罪事实无法成立的细节,以及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层级人数的意见,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处缓刑。
(2018)粤0607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
● 广东·广州丨潘某某云联惠总部海外部副经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轻判)
本案属于轰动全国的传销案件,经过鉴定,不足以支付返还会员积分而形成的债务金额上百亿。我们介入案件后提出共同犯罪主从犯、鉴定中的涉案金额错误等观点,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轻判。
(2019)粤0105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书》
● 广东·东莞丨邱某某沃克理财东莞地区领导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轻判)
本案属于轰动全国的福建理财传销案件在各地引发的系列案件,邱某某(化名)在福建传销总部学习后,积极拓展下线,对东莞当地的传销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指控的下线和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五年以上量刑标准,被检方量刑建议五年以上,我们介入案件后提出共同犯罪主从犯、涉案金额错误、东莞当地实际领导人另有他人等观点,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轻判二年有期徒刑。
(2018)粤1973刑初1020号《刑事判决书》
因部分传销案件在前文“虚拟货币辩护”中已经列举,此处不再重复。
四、网络赌博辩护
● 河北·承德丨黄某央视报道的香港上市公司德州扑克赌博平台案(轻判)
东方博雅公司运营博雅德州扑克游戏中存在币商通过游戏中的二人牌局销售和回收游戏币的行为,因此案发。黄某作为公司高管,被办案单位跨省抓捕,我们介入后,成功促使其在共同犯罪中排名后移,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轻判。
(2019)冀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
● 四川·眉山丨王某太阳城网络赌场大陆总代理开设赌场、赌博案(改判)
王某是太阳城赌博网站的大陆地区总代理,同时还在个人会所接收他人投注单子,涉嫌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我们介入后,成功将两个罪名变更为开设赌场罪一个罪名,并协助办案机关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经过审判成功将原有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600万元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万元。
(2016)川14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
● 山东·聊城丨周某建立篮球反波胆赌博平台开设赌场案(轻判)
周某(化名)与朋友合伙建立篮球反波胆平台,因黑客攻击关停网站,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我们介入后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罪名变更为开设赌场,最终经过法院审理量刑大幅度降低,轻判。
(2019)鲁1502号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书》
● 四川·南充丨王某为境外棋牌赌博平台技术开发、维护开设赌场案(轻判)
王某(化名)经原公司上司介绍,赴柬埔寨金边进行修改、开发棋牌类赌博软件,回国后案发,我们介入后提出合法棋牌开发与违法棋牌开发应予以区别、共同犯罪从犯、违法所得等辩护观点,经过法院审理轻判。
(2020)川132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
● 河南·开封丨张某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服务开设赌场案(轻判)
张某(化名)在广州天河设立新公司,为威尼斯人等赌博网站做广告推广服务,收取威尼斯人赌博网站服务费,我们介入后提出变更罪名、赌资、违法所得等相关的辩护观点,经过法院审理轻判。
(2020)豫021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
● 湖南·益阳丨吴某香港上市游戏公司技术总监开设赌场案(缓刑)
吴某(化名)所在游戏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开发“捕鱼”游戏,实际控制人要求在游戏内开发对战类游戏,方便银商与玩家交易游戏金币,吴某担任技术总监(CTO)。介入后经过认真梳理游戏开发时间轴及吴某实际参与工作,发现吴某作为普通技术人员期间未实质参与捕鱼游戏开发且在担任技术总监期间,捕鱼游戏各版块功能已经开发完毕,遂经过与办案单位交流意见,吴某得以取保候审,最终在法院审理期间仅对部分行为负责判处缓刑。
(2022)湘0981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
五、计算机犯罪辩护
● 湖北·安陆丨董某某聘请他人利用DDOS攻击方式攻击他人网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轻判)
本案系2017年发生在广州番禺区的流量攻击案件,客户户籍地湖北安陆。案件中董某利用DDOS攻击方式攻击一计算机软件公司多个网站,造成重大损失。在案件中我们着重针对案件中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提出理由和依据,在整个过程中促使经济损失金额不断下调。
(2018)粤0113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书》
● 江苏·南京丨卢某某销售游戏外挂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缓刑)
本案系2019年与火爆全网的网络游戏“绝地求生”相关的网络外挂案件。卢某在案件中以销售卡密的方式销售“绝地求生”紫龙游戏外挂。在案件中我们提出针对销售人次、违法所得、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辩护意见,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2019)苏0115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
● 江苏·徐州丨于某某控制肉鸡攻击他人计算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缓刑)
本案系该被告人因在家“接单”攻击他人计算机而涉案,经过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向公安机关提出针对“肉鸡”数量的异议,经过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促使公安机关对“肉鸡”数量进行侦查实验,达到了数量降低的目的,推翻了侦查阶段以“言辞”作为认定“肉鸡”数量的逻辑,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推进对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审判阶段成功实现对其适用缓刑。
(2019)苏0324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
● 广东·珠海丨陈某某利用外挂盗刷游戏金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轻判)
本案系该被告人与他人组建网络游戏工作室盗刷游戏金币而涉案,经过鉴定涉案的外挂csrss.exe程序具有使剑网三游戏中的角色透支游戏币进而产出游戏币的功能,该功能对剑网三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进行了干扰,在审判阶段,我们提出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的区分,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地位、游戏币不具有财产属性等意见,成功实现对其轻判。
(2019)粤0402刑初1351号《刑事判决书》
● 浙江·杭州丨李某出售秒杀外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不起诉)
本案系李某代理销售“剁手”软件而案发,我们在侦查阶段提出李某本身并不负责该软件的编写、开发、更新等环节的工作,及时认定犯罪也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等辩护意见,最终促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教育背景】
201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