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问2020年全球最大的公共事件,答案无疑是新冠病毒的肆虐;如果要说我国“抗疫”阶段性胜利的最大贡献者,我想医务人员定当全票当选。当前相对于国外疫情来势汹汹,我国国内疫情已相对稳定,病毒传播途径基本阻断,这离不开白衣天使们的不懈努力和艰苦奋战。在当下防止国外输入型病例传播的“抗疫”路上,医务人员仍坚守岗位、默默奉献。
然而,有位医生朋友却跟我抱怨:“作为一名医生,累点、苦点,都算了,也心甘情愿,但最让我们心伤的是病人和家属的不理解,百般辱骂、殴打让我们心里拔凉拔凉的”。确实,当下暴力伤医层出不穷,已成为社会病态。疫情的特殊时期,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重保护医务人员,其中有一条就是“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实践中,这条在适用上有不少难点。
第一、致医感染新冠病毒认定难
本来故意伤害罪需以轻伤以上结果作为追诉标准,但根据《意见》,造成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律上如何界定是否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的感染者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什么时候鉴定新型冠状病毒;如何确定是犯罪嫌疑人致使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具有潜伏深、潜伏时间长、传染性强的特点,虽然一般潜伏期是14天,但也存在潜伏期30天以上,多次检测阴转阳的患者,医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经常接触病人,不排除其是案发前就被感染的,或者案发后继续工作被其他病人感染的,故被害时间和施害对象难以确定。
此外,根据感染程度和病人免疫力不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病人可能会出现无症状、一般轻型症状、重症、危重症,甚至死亡。那定罪量刑是否要以被害人的上述症状为基础,如果不以这些危害结果为基础,量刑幅度均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是否对被害人不公平,且有违故意伤害罪系结果犯的司法理念;但如果以这些症状结果作为量刑标准,被害人的免疫力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档次,将免疫力这种不可抗力因素介入量刑中,是否会对犯罪嫌疑人不公平。
第二、致医感染新冠病毒认定难的破局之道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哈气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是确诊或疑似患者或高危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以上行为,造成医务人员感染;第二、非确诊、疑似或高危人员,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或口罩等,致使医务人员暴露在危险环境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都是故意,均希望或放任医务人员被感染。
至于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如何认定医务人员是否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笔者认为应以医学确诊为准,无症状感染者在医学上不属于确诊病例,故并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这里有人或许会质疑“那岂不是放纵施害人”,笔者认为,其实不然,这并不意味着施害行为人不会因此受到惩罚,其仍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面临行政处罚。至于最终量刑是否要以被害人的感染结果作为标准,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感染者出现轻症、重症或死亡的,目前可以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原则进行鉴定(以后可以在标准中纳入新型冠状病毒),以判刑前被害人的症状结果作为量刑标准。当然,因被害人自身基础病导致感染后病情加重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如何确定被害医务人员是被某行为人造成感染的。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高危风险,可能造成医务人员被感染的,该医务人员就应该被隔离,一是避免该医务人员再传播病毒,二是观察该医务人员是否被感染,以决定是否要追究施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要医务人员是案发隔离后确诊的,即追究施害行为人的责任,一般不再深究该医务人员是否在案发前被感染,即行为人的施害行为阻断了对案发前情况的探究。至于案发后的发病时间,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潜伏时间久的特性,笔者认为应以临床最长的潜伏期为标准。但如果该医务人员案发后没有被隔离,仍然从事医务工作,有其他接触病毒风险的,难以确定该医务人员的感染系行为人造成的,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不排除该行为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触犯治安管理条例。
以上仅是笔者关于破解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故意伤害罪认定难的想法。国外疫情一日不稳定,我国疫情防控一日都不能松懈,随着疫情的深入,各类“涉疫”案件会层出不齐,必定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难题,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和升华,找寻破解之道。而且,需要指出的是,疫情防控是综合防控,亦不可片面夸大刑事手段在其中的作用,实践中需将个案放于由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组成的相关法律体系中,以宽严相济的思想为指导,审慎选取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进行多元化、全方位、高质量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