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7个角度切入毒品物证提取、扣押程序的质证

刑辩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的时候,最常见的问题就是除了从犯、如实供述这些常见的情节之外,在案件实体层面似乎找不到什么有价值的辩点。

但是,如果我们将注意力放到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等流转环节,凭借2016年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往往能够挖掘出来合法性方面的诸多辩点。

由于毒品物证这些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正,就可以申请排除相应的证据并扣减对应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务中,即使法官不采纳辩护意见,也会酌情考虑减轻量刑。

因此,我们首先总结了毒品物证提取、扣押程序该如何质证的7个角度与大家分享,后面还会以同样的方式向大家介绍毒品物证的称量、取样、送检、鉴定的质证切入角度。


一、审查是否拍照固定原始状态


在毒品的提取、扣押环节中,侦查人员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固定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可以从以下3个步骤进行审查:

1.在证据材料中找到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所附的现场照片,或者当事人辨认的现场照片,查看是否有显示查获毒品原始状态的照片;

2.记录照片显示的毒品外包装、形态等特征,在会见时向当事人核实毒品的外包装是否和照片所显示的一致;

3.通过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扣押笔录等证据核实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是否和照片显示的一致。


以谢某贩卖毒品案为例,现场勘验笔录所附的现场照片显示查获的毒品在拍照固定时外包装就是公安的物证袋,但是却有同案犯的供述证明毒品原本是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现场照片显示的并非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

而且,在扣押笔录上也没有记载查获毒品的外包装特征,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在提取、扣押过程中混合了毒品,然后再使用物证袋重新对毒品进行包装。

此时,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侦查人员没有拍摄毒品原始状态照片,不能排除毒品发生混同的意见,申请排除对应的毒品数量。

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


二、审查是否有他人接触毒品及包装物的可能性


侦查人员在毒品在提取、扣押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毒品被他人接触,在审查是否有他人接触毒品及包装物的可能性时,可以参考以下2个步骤:

1.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案发经过等证据,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在笔录中提及毒品曾被他人接触过;

2.查看关于毒品包装物的生物检材检验报告,是否有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STR分型,从而确定毒品及包装物是否曾经被他人接触。

同样在谢某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查人员的证言及抓获经过都说明查获的毒品曾经被犯罪嫌疑人丢入河中再由其他人员打捞起来,但是由于打捞的过程没有录像固定,也不知道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不能排除打捞人员曾经接触毒品,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查获毒品因被他人接触而导致混同的意见,申请扣除对应的毒品数量。



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及包装物。”

三、审查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毒品的提取、扣押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此时可以通过以下4个步骤进行审查:

1.查看扣押笔录、清单是否有见证人签名;

2.查看是否写明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案卷是否附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

3.查看是否符合“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形;

4.如果没有见证人,是否有对提取、扣押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见证人的签名和身份信息,仍然需要判断见证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以刘某某运输毒品案,一审开庭时我作为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扣押笔录、清单没有见证人签名的意见,后来公安解释因为情况紧急所以未让见证人签字,但是根据公安提供的见证人身份信息,见证人的工作地址距离扣押现场3.7公里远,且恰好在派出所的旁边,不能排除是派出所的侦查人员自己携带见证人的合理怀疑,该名人员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

所以,除了审查见证人签名、身份等形式要件之外,还要根据扣押现场的实际情况判断见证人是否适格。





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押清单中注明。”


四、审查是否有制作笔录和清单

没有针对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制作笔录和清单,也就无法证明毒品的来源问题,因此在办理毒品案件时要注意审查制作笔录和清单的情况,具体可以从以下4个步骤进行:

1.查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了什么物证;

2.查看在案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是否显示了对应的物证;

3.查看扣押笔录、清单是否有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见证人的签名;

4.向当事人核实是否扣押了该物证,扣押时是否在场。

同时在刘某某运输毒品案中,《起诉意见书》显示扣押了“疑似大麻植物主干”作为物证,但是没有看到对应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也没有记载该物证,也就不知道公安是从什么地方提取了物证,该物证来源不明。


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五、审查是否分组

对不同位置地点查获的毒品,有不同的分组要求,可以从以下3个步骤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对查获的毒品进行了分组:

1.根据《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查看毒品是不是在同一位置查获的;

2.如果在不同位置查获,查看是否根据不同的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3.如果在同一位置查获,查看是否根据外观特征、批次、毒品性质进行分组。

在刘某某运输毒品案,查获的两大袋大麻都是在车辆的车尾箱扣押的,由于查获毒品的包装外观都是银色的小包装且属于同一批次,此时就不需要进行分组扣押。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如果有证据显示其中部分不是毒品的,即使外包装完全一致,也必须分组扣押,以免毒品发生混同。

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同一案件在不同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不同的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组:

(一)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二)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三)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六、审查是否编号、命名


对提取、扣押的毒品进行分组之后,还要对毒品进行编号和命名,以保证毒品在和后续的称量、取样、送检环节具有同一性,在审查时可以从以下4个步骤进行:

1.查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上是否有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编号、命名;

2.查看是否按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

3.查看是否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4.与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比对,确认编号、名称是否保持一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毒品数量较多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可能会忽视没有按独立最小包装进行逐一编号和命名,由于无法确保每一个独立包装内都是毒品,如果不进行逐一的编号和命名,一旦毒品发生混同,就无法认定毒品的数量。

同样是在刘某运输毒品案中,侦查人员扣押了两袋大麻,各自分装为28小包、30小包,应当对58小包都进行编号和命名,但扣押决定书却显示侦查人员只对两袋大麻进行编号和命名,此时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在编号、命名方面存在的瑕疵,质疑毒品数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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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在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应当与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七、审查是否封装


毒品提取、扣押工作完成后,最后一项关键步骤是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封存,保证扣押的毒品不会被混同,具体可以通过以下3个步骤进行审查:

1.查看扣押笔录是否有记录封装情况、是否有见证人签名;

2.查看是否有封装后的照片,确认封口加密、标记及编号情况,以及是否有对不同分组的毒品分别独立封装;

3.向当事人核实是否有在封口处签名和签署封装日期。

但是,在办理的多起毒品案件中,基本都会发现扣押笔录上没有记录查获毒品的封存情况,侦查人员也没有将毒品封装后的照片附卷,最多只是会在称重、取样笔录中记录“缴获物品已封存,封存完好”这样一句话。

例如覃某某贩卖毒品案,在称重取样笔录只是简单写明了“毒品封存状态完好”,但是根本没有任何封装记录、封装前后的照片可以进行检验,当事人也不记得是否有在毒品封装袋上签名,此时就需要通过对毒品的封装情况提出质疑,让控方对该程序瑕疵给出合理解释。

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封装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毒品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封装时,不得将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混合。对不同组的毒品,应当分别独立封装,封装后可以统一签名。”



总结

7个对毒品物证提取、扣押过程进行质证的切入角度,目的都是为了质疑查获的毒品是否可能发生混同,一旦在提取、扣押的过程中存在混同的可能性,后面进行鉴定的毒品和查获的毒品之间就不具有同一性,也就无法认定毒品的性质、数量以及含量。

因此辩护律师可以细致、认真地从这7个角度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找到毒品提取、扣押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辩点:

1.原始状态的固定;

2.他人接触的可能性;

3.见证人;

4.扣押笔录和清单;

5.分组;

6.编号和命名;

7.封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