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成功辩护案例分享——信用卡诈骗罪

指控被告人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法院最终认定为数额较大。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总金额1,438,478.77元,认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案罪(数额巨大)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具体为:

1

广州民生银行“白金理财”信用卡一张,透支金额476615.32元。

2

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两张,其中,“智能商务白金”信用卡透支金额492966.26元;“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透支金额182336.97元。

3

广州农商银行“太阳”信用卡一张,透支金额286560.22元。

四张信用卡合计透支总金额1,438,478.7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主要辩护要点:

01

关于民生银行“白金理财”信用卡:本案中,民生银行方面的催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实施催收的证据不足:电话、上门催收照片皆为银行单方证据。民生银行提供的电话催收记录只是其自行制作的表格,但没有电话录音;上门催收照片只是工作人员手持工作证手指门牌,其是否催收、何时催收(没有照片形成时间)不确定,没有其他独立第三方证据予以证实;二是实施催收的时间不当:信函催收发出的时间,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期间。因此该案中的催收均不能视为“两种方式的有效催收”,不能证实被告人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

02

光大银行50万元“智能商务白金”信用卡,实际上是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因为光大银行“智能商务白金”信用卡没有免息期,不符合信用卡的特征,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

03

被告人在广州农商行透支的286,560.22元,银行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笔债务已经了结,不应将该金额计入犯罪数额。

天河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第一、二条辩护意见,两张近100万元的透支金额没有认定为“恶意透支”,认定朱某恶意透支信用卡两张,一张为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透支金额182336.97元,另一张为广州农商行信用卡,透支金额286,560.22元,共计468897.19元,没有达到恶意透支50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认定为数额较大,并依此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辩护取得了良好效果。


程林权律师,武汉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合伙人律师,自1992年4月取得律师从业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拥有28年律师从业经验。

擅长业务领域:

1.【法律顾问】担任政府、公司、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2.【刑事辩护】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及申诉

3.【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申请再审

4.【执行案件】代理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