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培训是否必须是针对不胜任员工单独进行培训的法律分析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所规定的培训,是否必须是针对不胜任员工单独进行的培训,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下笔者结合经办的实务案例,作出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某员工在公司任职业务经理,其连续两个考核期的业绩均达不到最低业绩要求,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规定,该员工的考核定级结果为不胜任。公司通知其参与培训,但该员工经过培训后业绩考核仍不合格,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遂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该员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仲裁请求后不服起诉至法院。(该案件中笔者代理公司一方)

 

庭审风云

    一审庭审中,在法庭辩论环节时,该员工突然提出新的主张,主张公司对其考核定级为不胜任人员后,通知其参与的培训实为业务人员集体培训,而不是单独针对其不胜任的情况的培训。

 

实务分析

   关于该员工主张的上述培训为业务人员集体培训,而不是针对其不胜任的情况的培训,笔者认为: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培训,并未要求必须是针对不胜任员工单独进行培训,参照广东高院(2017)粤民申8369号民事裁定书观点,公司已经对该员工从事岗位及不胜任工作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培训。

2、该员工参加的业务人员集体培训课程,培训内容除与该员工所从事的营销岗位密切相关外,对提高该员工销售能力和销售技巧方面亦具有针对性。公司组织培训不只是针对营销人员掌握营销技能的专门培训,同时也已经在集体培训过程中针对该员工不胜任情形安排了有助于提高其职业技能的培训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规定的精神。

 

参考案例:姚赛兰、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高院认为,姚赛兰主张博冠公司亦未专门对其进行职业培训,但根据博冠公司所提交的培训记录,自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姚赛兰参加的分类为“美术”的进阶培训或沙龙为11次,其中内容包含“角色原画设计经验分享”、“角色原画培训”、“Conceptartpainting”、“大话西游3场景设计经验分享和线条在绘画中的应用”、“大话西游2角色换装制作流程”、“记三维手游开发中的记录和体会”、“CC组内培训-角色原画”等。上述培训内容与姚赛兰所从事的原画角色设计岗位具有密切联系以及针对性,目的亦是为了提高劳动者从事该岗位的业务能力,在调岗后博冠公司已经组织对姚赛兰的多次培训。姚赛兰主张上述培训并非针对姚赛兰调整工作后的职业培训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836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结果

本案法院未采纳该员工的主张,驳回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杨柳娴律师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以来,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处理商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案件实务经验。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纠纷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