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
历经数年时间编撰完成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问世,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法律给每个人的“人生大事”添设了不少刚性规则,其中大家茶余饭后都热衷讨论的,非《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不可。笔者围绕三点热论,四项小改动,带大家一起初步走进此前轰动全民的“新婚姻法”:
热论一 自愿离婚,是否“太南”了?
《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新规定,不管在什么场合下被抛出来谈论,都必能引发大家的一番热议:
网友A:冲动离婚后悔了可以复婚,没必要强制干预。
网友B:被家暴的女性好不容易鼓起勇气离婚,冷静期内的丈夫真的会冷静?
网友C:结婚怎么不设置门槛?冷静结婚还能降低离婚率。
网友D: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无需过分干预。
(......以下省略一万种不同意见。)
可以看出,大多数人对该条款持不支持态度,并直呼自愿离婚,是否太难了?《民法典》对这条“离婚冷静期”新规具体规定如下:
Ø 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Ø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条本身进行阐释,《民法典》给自愿离婚增设了最短30天,最长60天的冷静期,即初步达成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亲自申请离婚登记后,30天内任何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或者60天内不配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均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换而言之,若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只能与另一方重新协商,达成合意后再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
“离婚冷静期”条款首次在《民法典》草案亮相,大伙都怀揣着好奇的心理仔细研读欲一探究竟,细品后大伙纷纷吐槽:“想去民政局离个婚而已,怎么这么难。”现实中还存在许多极端情形,如家暴、虐待、赌博、吸毒等恶劣情形或一方恶意捆绑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人开始质疑:《民法典》增设的上述“离婚冷静期”是否会演变成造成弱势方持续受侵害的一双无影的手?事实上,针对该客观存在的残酷现实,《民法典》的立法专家们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岂能不知、岂能不闻。针对婚姻中一方存在的上述恶劣行径,《民法典》的立法专家及时作出回应,称“家暴出轨等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的限制”。故笔者认为,若存在上述情形,应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否则易遭受二次伤害且浪费时间。
近20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日渐提高,当今社会年轻人“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结婚不慎重、离婚很冲动,进而引发一系列婚姻家庭纠纷。《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条款,意在促进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理智思考并作出抉择。笔者认为,《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条款,首先是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其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如果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那婚姻就是细胞核,婚姻关系不稳定,可能引发家庭的解体,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其次,现在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并非都是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很大一部分属于冲动型离婚,因家庭琐事引发的一些小矛盾一时冲动办理离婚登记,走向婚姻破碎之路,实际上只要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思考期间,在此期间是存在较大的缓和空间和挽回余地的。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离婚冷静期内不少当事人其实并“不冷静”,离婚冷静期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在这段时间内要注意防止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或制造巨额债务,所以宜在冷静期前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固定财产。
热论二 起诉离婚,是否“南上加南”?
法条链接:
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法条本身进行阐释,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依然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眼尖的你还是一眼就能看出,该条款的最后增加了短短数十字,起诉离婚似乎有“难上加难”的嫌疑。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六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条款明确规定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如今,《民法典》增加了上述第二项的规定,不少人在没有仔细理解该条规定的情况下误认为:这不就是将原来的再次起诉的时间间隔从“六个月”拉长到了“一年”?而且还给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增设了一个条件“分居满一年”?对该条款的误读引起了已婚界人士的一片哗然,全民一度推崇“要离婚的,赶紧离,果断离,务必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离婚”。在此笔者强调,该条款只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并非分居满一年才能再次起诉,上述《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两次三番起诉离婚,法院出于各种所谓维护家庭和谐或社会稳定等因素,三番四次不判离,“久调不离”、“久判不离”的现象显著。《民法典》的新规就是为了解决“离婚难”的问题而设立的,其增加了一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合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对此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民法典》针对离婚篇作出的改动确实无形中影响到了部分人,但如果你是被婚姻枷锁折断了翅膀的天使,确实需要通过冲破婚姻的牢笼,重拾自由,你也要相信《民法典》最多只是放缓了你重拾自由的速度,不会成为你重拾自由的障碍。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需要注意收集双方分居的证据,大伙都知道“同居举证易,分居举证难”,因此诸如租赁合同、交租凭证、委托搬家公司代为搬家的订单记录、亲戚邻居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要及时固定并收集整理,若依据该条新增条款二次起诉离婚,起诉一方需要就“分居满一年”承担举证责任。
热论三 如今婚内出轨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Ø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一项,执业多年的律师一眼看到都会感觉喜出望外。该条款虽不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的含义具体唯一,但其恰是司法审判中不可缺少的一条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适用的弹性,赋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以此才能让司法审判在千奇百态的夫妻感情世界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围绕夫妻应互相忠诚、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证司法公信力。
除上述铺开宣讲的三点热论情形,还有诸多的小改动,有些看似不起眼的小改动虽只是短短几个字的增减,实则是不少“隐形福利”,下面笔者对几点进行简要列举:
1. 家务劳动付出较多者有权主张补偿,不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详见《民法典》第1088条)当今社会是从传统型社会演变而来,极少数家庭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的这一修改,将夫妻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保护,更贴合社会现实。
2. 共同举债,属于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并非一定是个人债务。(详见《民法典》第 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签字另一方以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属于共同债务。
3. 无过错方可要求多分财产。(详见《民法典》第1087条)《民法典》明文规定照顾“无过错方”,笔者认为,“过错”应包括一般过错及重大过错,一方有任何诸如出轨、包小三、家暴等情形,在财产分配时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多分财产。
4. 充分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赋予重大疾病一方以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民法典》第1051条)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即使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只要双方自愿,仍可结婚。同时,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有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不知情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除上述小改动外,“新婚姻法”还有许多小亮点,如有需要下回再铺开宣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