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民间借贷“新规”来了,这些变化你注意到了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20〕6号文,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修改(以下简称:“《新规》”)。此次修改主要变更了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方式,由“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直接影响了今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也对今后民间借贷行为产生较大影响。为此简要列举变化情形如下:
一、哪些主体需要遵守该《新规》?
《新规》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由此可知,新规所针对的出借人主要是非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般来说针对的对象主要有:自然人、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贷公司、单位职工(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等主体。对于我们所知的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等则不受此《新规》的直接影响。但从长远角度看,《新规》也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等机构制定上限贷款利率的标准。
二、确定一年期LPR的四倍为受保护上限
《新规》取消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调整为“一线两区”。《新规》规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设定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在一年期LPR的四倍以下的部分受司法保护。我们认为对于一年期LPR的四倍以上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张不予支付。
《新规》实施后,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四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相较于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但LPR并非一直固定不变的,LPR在每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具体查询网址为: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4074794/index.html
三、借款时间不同及起诉与否影响着借款利息能否获得支持
《新规》实施后,对于不同区间段的民间借贷以及该民间借贷是否提起诉讼,其相应的能否获得支持的程度也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
在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即执行原有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1. 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对于年利率在24%-36%部分,我们认为如果借款人已经归还给出借人的,则出借人无权请求退回。如果借款人暂未归还的,则借款人有权请求不予归还该区间部分的利息。
(二)在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则主张的借款利率不应当超过原告起诉时LPR的四倍
2.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则主张的借款利率不应当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
四、借款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可主张的费用不得超过LPR的四倍
根据《新规》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即: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本金×合同成立时1年期的LPR×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五、《新规》放宽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
1.“高利转贷”调整为“套贷转贷”
《新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新规》删除了旧规中:“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获利及主观故意的要求,放宽了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和适用条件。
2. 增加职业放贷无效类型
《新规》第十四条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这也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53条中“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的规定相契合。
六、取消无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改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对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改变了过往按照未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
同时,根据银发[2003]251号“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我们认为,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可以在挂钩LPR浮动利率的基础上,考虑上浮30%-50%。但该上浮部分能否获得支持,仍然需要看后续司法实践的相关认定。
综上,本次司法解释的修订结合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法典》等重要的文件,该司法解释也进一步加强了对高利贷、非法放贷、职业放贷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除了规定之外,我们也将进一步关注后续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