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关于居住权的那些事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一项新增加的权利,叫居住权,这一项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权利,需要我们去了解。而居住权是什么呢?在这里带大家聊聊关于居住权的那些事。



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因为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属于他物权,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且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又被称为“恩惠行为”。

设立

取得居住权有三种情形: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

第二、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三、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上三种情形需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才能设立居住权。依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依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材料等。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他居住权登记的情形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手续。为了切实保障权利,居住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把房屋出卖等。但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居住权人可以将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房屋的各项权利不被他人侵犯,如相邻权等。

义务

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二、居住权人对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就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三、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比如用作商业房等。

四、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案例

    一、罗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罗某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罗某为配偶刘某设立了该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减少了房产证加名的矛盾。后罗某与刘某感情不和离婚,罗某把房屋出卖给张某,刘某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住在该房屋。

    二、李某夫妇为其儿子小李出资买了一套房,房屋登记在小李的名下,后小李为父母设立居住权,保障其父母在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满足居住的需求。

三、张某租了一间房子,因工作要在外地出差一段时间,便托朋友黄某照看房子,期间黄某却将房子转租给不知情的孙某。张某出差回来发现房子已被陌生人孙某占有,也找不到朋友黄某,孙某称其已付了租金,不愿搬走。由于张某只是该房子的承租人,在法律上没有权利让孙某返回房子,但如果张某设立了该房子的居住权,便可以要求孙某离开。因为居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张某可以排除他人在该房子居住。

由此,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有助于解决一些社会家庭矛盾。但同时,需要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不仅需要查清房屋有无抵押、查封等情况,还需要查清是否设有居住权,以免给自己带来入住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