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
在一宗我团队代理的A公司行政复议案件中,因某行政机关在作出《稽查结论》时未列明适用的法律依据,我团队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最终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该《稽查结论》,使得A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以成功维护。
基本案情
某行政机关对A公司做出《稽查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经查,你单位某事件未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可向某国家机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我团队接受委托后,代表A公司向某国家机关总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大量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予以佐证。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我团队代表A公司围绕该案的事实进行了充分阐述,列举了大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
1.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其作出涉案稽查结论的法律依据,严重影响了申请人行使陈述、申辩权;
2.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
3.申请人一直合法合规经营,每次进出境均严格根据规定进行申报、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管。
听证会上,被复议机关表示,该《稽查结论》是基于当时调查的事实作出的。
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复议机关认为《稽查结论》认定事实不清,未列明使用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稽查结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及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开展合法、合理的行政活动,仅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属于无效。
本案的复议结果依法撤销了行政机关对A公司做出《稽查结论》,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随意作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