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推有佣”的计酬模式
“间推有佣”是社交电商模式中一种常见的计酬模式。在该模式中间接推广者可以获得收益,即A向平台推荐了B,B向平台推荐了C,C向平台购买产品后A作为间接推广者可以获得收益。
二、“间推有佣”计酬模式是否构成传销问题探讨
对于“间推有佣”的计酬模式是否合法,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间推有佣”计酬模式是不合法的。这种观点认为该模式不合法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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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模式涉嫌传销,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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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参与者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含本数)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作出认定,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必须是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其中第七条说明了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即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间推有佣”计酬模式中,平台是第一级,间接推广者A是第二级,直接推广者B是第三级,所以其层级已达到《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三级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推有佣”计酬模式是合法的,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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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点认为,A促成了平台与B达成合作,B与平台的合作内容为B为平台推销商品,即帮助平台卖货给消费者C。为了促使A为平台促成的合作对像B具有较高的推销能力,平台以B成功推销商品(即消费者C向平台购买商品)的金额数为计算依据向A支付中介费用。该模式中A计酬的依据是A推荐的推广者B的推广能力,即消费者C与平台购买的商品金额越大则说明B的推广能力越强,则A获得的收益自然就越多。如果A仅仅推荐B成为平台内商品的推广者,而B不具有推广能力,无法促使消费者C在平台内购物,那么A就没有收益。所以这种计酬模式将A收益的与其推荐的推广者B的推广能力相关联,有利于促使A在向平台推荐推广者的时候,对推广者的能力进行评估和筛选,为平台推荐有能力的推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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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中,A作为推荐者并不是靠发展下线来牟取非法利益,而是通过提供合法的中介服务(即促成平台与推广者B达成合作的中介服务)获得报酬,并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实质的危害,而且是一种科学的考核A中介服务质量的计算方式,可以创造积极的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是从形式的角度判断这个模式的合法性。第二种观点是从实质的角度分析“间推有佣”计酬模式的合法性问题,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不应以形式主义一刀切地认为“间推有佣”计酬模式即涉嫌传销,而应该结合社会危害性、商业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综合分析该模式的合法性。同时,笔者认为合法的“间推有佣”计酬模式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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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参与者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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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合法合规,避免产品销售价格虚高。如果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将商品价格恶意大幅拉高,导致商品成为骗取消费者的道具,即使不被定性传销,也可能会被定性为虚假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
吴伟波律师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子商务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有着17年的执业律师工作经验,现任广东省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海峡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广州市互联网及高新技术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业务领域】社交电商法律服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部分主要荣誉】
Ø 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2018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Ø 近期发表的论文《中国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若干问题研究》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中获奖;《关于社交电商经营模式是否涉嫌传销的探讨》、《社交电商法律风险探讨》均收录于广东省律协信息委2018年年会暨网络经济与法律研讨会论文集中。
严曌萱 2019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于吴伟波律师团队任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