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微商?其实在行业里是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的。但一般对微商的理解是,通过微信(有部分人认为应该包括微博)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展示、销售的行业。
但微商在行业内,是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一种是代理制微商,另一种是直营微商。代理制微商由于其业务发展需要不断的招商,所以其在广告宣传是花了非常大的投入,除了在朋友圈晒产品,更多的是晒高收入,晒豪车豪宅,以吸引微信中的好友成为其他理,所以被多数人所认知。另一种是直营微商,通过各种付费或免费的广告宣传其产品或者服务,让潜在客户添加微商的微信,之后再推销产品或服务。由于直营微商一般是不招代理,所以其会低调地留存在你微信中。
对微商行业有关注的人可能会发现,今年即2020年起至今,被市场监督部门查处的微商公司特别多,而且基本都是涉嫌传销,到底代理制微商的代理经销商哪些收入是合法的,哪些收入是违法的。我们来做一个分析。
一、代理制微商的经销商主要有哪些收入类型
代理制微商的经销商主要有价差、同级推荐将、团队管理奖这三种收入。
1、价差。即商品低买高卖,赚取中间的差价。商品的代理经销商,从品牌公司或工厂以一定的价格进货,之后再加价卖给经销商或者消费者。
2、同级推荐奖。即B推荐C向B的供应商A购买商品后,供应商A按其与C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B支付一定的费用。
3、团队管理奖。即微商公司会制定一个业绩越高则奖金计算比例越高的递增奖励机制,业绩的计算是经销商自己销售的业绩加上经销商推荐的经销商的销售业绩总和乘以对应级别的奖金计算比例,再减去与其有关的其他经销商按照奖励机制计算出来的奖金后剩下的差额就是该经销商的团队管理奖。例如:公司制定奖励机制,团队业绩总和达到2000万元,奖金比例是8%;团队业绩总和达到1000万元,奖金比例是6%;团队业绩500万元总和达到,奖金比例是4%。假设,A经销商推荐了B经销商,B经销商推荐了C经销商,A经销商的业绩是1000万,B经销商的业绩是1000万,C经销商的业绩是500万,那么A经销商总业绩=A经销商团队业绩+B经销商团队总业绩+C经销商团队总业绩,以此类推,B经销商总业绩=B经销商团队业绩+C经销商团队总业绩;C经销商总业绩=C经销商团队总业绩。那么,A经销商团队管理奖金=2500×8%-1500×6%-500×4%;B经销商团队管理奖金=1500×6%-500×4%;C经销商团队管理奖金=500×4%。
二、三种不同收入的合法性研究
1、价差的合法性问题。这是符合商业逻辑的。通过买进和卖出两个买卖合同关系,以低买高卖实现其收益,古以来就是这样,合法合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微商是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即办理营业执照的。
2、同级推荐奖的合法性问题。所谓的同级推荐奖,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B的收入是其于B为供应商A推荐了买家C,之后C向A购买商品后获得的。从法律角度,其实就是B为A和C之间的交易提供的居间服务,撮合了A和C之间的交易,B从A处取得居间服务费。但为了减少纠纷及充分地证明B的该笔收入是合法的,A与B之间应该签订居间合同,并为了更清晰地表达B所取得的收入来源性质,建议把“同级推荐奖”改为“居间服务费”。
3、团队管理奖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团队管理奖制度下会出现将下级经销商甚至把其完全不认识、无任何接触的下级经销商的业绩作为计算上级团队管理奖金的依据,这种制度下上级经销商存在不劳而获的情形违反了我国宪法中按劳分配的原则,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的情形,所以团队管理奖制度是一种违法的制度。
综上所述,微商企业在模式设计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法合规的问题,如存在本文中提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整改、调整,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惩处。
吴伟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