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丁工人,你的双十一定金退了吗?

随着11月11日的结束,一年一度的超大型狂欢购物节也进入了尾声,“打工人”“尾款人”化身为“丁工人”“吃圭人”。但因双十一定金规则,部分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反悔不想付尾款或者忘记支付尾款,订单被取消,定金损失。因此,网上出现了一些这样的声音:
“订金/定金不合理,应当退款。”
“定金条款是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应当退款。”
“如果商家专门为一个人特制定制的东西,那付了定金不能退,合理。但是商家批量生产的,为什么不能退?难道这个人退了定金他商家东西就卖不出去了?”
“被xx牌气死,这么大个牌子为什么还不能退定金。直接吞了100块,心疼到睡不着。”
……
那么,定金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到底应不应该退呢?


一、订金和定金有没有区别?

订金,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和接收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款预付款的后果。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指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可见,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条款是不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所谓的霸王条款即法律概念上的无效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网络交易中,网络平台将定金规则制定为格式条款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合同自由原则,那么消费者的利益又如何保护呢?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现实中,网络交易平台一般通过自主勾选或提示定金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定金不退规则,且网络交易平台会将定金活动搭配满减活动,没有加重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不属于无效条款。



三、网络购物支付定金后悔,应该怎么退?

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网络消费中定金普遍较低,很容易给人一种东西很便宜的错觉,以致于消费者冲动消费,“在付定金的时候感觉自己什么都买得起,但到了真正付尾款,才觉得那才是生命无法承受之重”“定金一时爽,尾款泪两行”。冲动消费的结果就是在付尾款前想要退回定金。但是如前文所述,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商家不予退还定金不存在过错。
如果双十一付了定金真的反悔不想要,可以按时付完商品尾款,然后申请退款。在消费者支付完毕尾款时,定金的担保功能已完成,后续退款退货不再适用定金罚则,而消费者可以依据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向商家申请退款,商家需退还你定金+尾款,从而收回定金。但要注意,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另外,因支付尾款有时间限制,部分消费者在期限内忘记支付定金,这种情况下,商家也是可以拒绝返还定金的。但根据小编多年的网购经验,建议各位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客服沟通退订诉求,大部分商家不愿意冒着被客户差评降低店铺信誉的风险与客户耗时间。
最后,提醒各位消费者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消费。


胡可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学士,曾就职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参加工作以来,办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熟悉仲裁规则及程序,了解仲裁案件的实务操作,尤其擅长金融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