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游法细谈《民法典》与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充值行为效力解读及网络游戏公司相关风控制度的构建

【编者按】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所带来的影响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会涉及到各行各业。针对网络游戏行业,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网络游戏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解读《民法典》中与网络游戏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则,为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助力护航。
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公司的游戏进行休闲娱乐的行为的“有效性”不存问题,经常产生争议纠纷的问题在于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被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形,网络游戏公司如何从风控制度的角度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效力评定规则

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本质上是未成年人与网络游戏公司签订合同,两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未成年人向网络游戏公司支付费用,网络游戏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服务或者虚拟道具等。
而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决定了“充值”行为是否有效,进而决定了网络游戏公司是否有义务和责任将充值款项予以退还。
要厘清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效力评定标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游戏充值行为即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或者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如果充值行为被认定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那么在该种行为得不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情形下该部分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网络游戏充值行为则不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或者列举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行为,更未规定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结合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内容,可以明确何种网络游戏充值行为与年龄、智力相符。

《通知》部分条文:

三、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确定了几个规则:第一,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游戏付费服务是被禁止的;第二,8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次充值额和每月总充值额有50元、200元的限制;第三,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次充值额和每月总充值额有100元、400元的限制。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的充值行为在上述范围的,可视为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情形,反之,则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情形。
综上所示,虽然《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不同层次的划分,也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到如何判断网络游戏充值行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却没有明确,而该规则的内容需要依靠《通知》的规定加以明确。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效力的具体评定规则,但是其规定了与效力判断相关的“原则”,而该部分是制定具体评定规则的依据和基础。

网络游戏公司未成年人充值风控制度的构建要点

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效力的具体评定规则,网络游戏公司就可以衍生出一系列的未成年人风控制度的构建要点。


1.注册系统

注册系统是指网络游戏公司根据游戏用户提交的身份信息等资料进行身份识别,初步判断游戏注册用户为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如果系统判断是未成年人,那么就需要按照前文提及的《通知》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进行管理。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手机登录游戏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之下,未成年人在游戏的登录过程中,往往直接利用成年人游戏账号进行游戏并完成充值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利用关联账户登录游戏,那么关联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就会被游戏读取并判定为成年人账户和游戏玩家。此时会导致注册系统的实名认证形同虚设,这就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在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风控系统的构建上,不能仅仅依靠注册系统的信息对游戏玩家的未成年身份进行判别,需要构建更为完善的识别系统。

2.验证系统

如果游戏用户注册时被判定为成年人,不代表网络游戏公司后续就不需要履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区分责任。因为存在大量的通过各种手段绕过注册系统中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身份识别系统进而获得成年人身份认定的未成年人玩家,而网络游戏公司能否识别出该部分伪装成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游戏玩家决定了后续在游戏充值纠纷问题上是否具有主动权。
网络游戏除了身份资料的验证以外,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相应的风控制度,以杜绝或者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进行游戏和充值的现象发生。

a.根据游戏账号出现充值消费行为的时间核验游戏玩家身份

大部分未成年人游戏玩家无论是使用个人手机还是使用成年家属手机运行和使用网络游戏接受网络游戏服务的合理时间应都只是限定在周六日或者学校放学之后的夜间时间。这一未成年人的游戏娱乐规律为网络游戏公司构建充值风控制度提供了思路和可行性。如果游戏账号在上课时间经常处于活跃且充值的状态,此时就需要审慎考虑核验游戏玩家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身份。


b.根据游戏账号充值金额的大小、频率核验游戏玩家身份

正如上文《通知》所规定的限额一样,可以根据游戏账号充值金额的大小来决定是否核验玩家身份,同时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容易出现不理性的特征,因此,如果短时间内出现了频繁的充值行为也需要核验玩家身份。当游戏账号的单次充值金额超过50元、100元或者月总金额超过200元和400元的时候或者短时间之内充值频率激增,网络游戏公司都应当考虑核验玩家身份,以确定实际使用游戏账号的人员并非未成年人。如果身份核验后发现属于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的情形,则应对其充值行为予以禁止。


c.利用指纹、面部识别系统、问题提示等方式核实玩家身份

无论游戏玩家是否具有充值行为,指纹、面部识别系统均是有效的核验玩家身份的有效措施。在注册游戏账户时,如果留存成年人玩家的指纹或者面部信息,则可以在后续核验玩家是否为未成年时提供比对信息。当然该类制度设计不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隐私的行为,同时也需要考虑用户体验问题。
除了指纹、面部识别系统加以识别之外,可以在游戏运行或充值行为发生时,弹出预设问题并要求玩家回答的方式予以核验玩家未成年人身份与否。


d.利用游戏行为对玩家身份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进一步核验玩家身份

此项风控措施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游戏玩家习惯等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如果经过大数据的收集,可以总结出一定时期内某一游戏账号玩家的游戏习惯,但是突然某一时间,游戏习惯改变则应利用相应的风控系统予以核验玩家真实身份。举例而言,经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某一游戏账号习惯于“单独”行动,而不愿与其他游戏玩家组队游戏。但是突然某一时间段内出现了频繁的“组队”游戏行为,那么就应该考虑重新账号游戏玩家的真实身份。
网络游戏公司未成年人充值风控制度的构建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随着技术算法的提高,相信会有更多的构建方向和思路被开发设计出来。



在后续的系列民法典解读文章中,我们将继续为您梳理与网络游戏行业相关的其他条款和规则,敬请期待。


车  冲 律师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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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车冲律师获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车冲律师专注于从事刑事法学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理论功底扎实、辩护实务经验多丰富,效果理想。

【擅长领域】车冲律师进入律师行业后,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案件,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场)案件,网络期货平台诈骗犯罪(非法经营)案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案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等,其专业独特的法律意见得到律师同行及客户的好评。

【理论成果】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理论成果奖”。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网络游戏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简介:

本专业委员会由我所主任杨年峰律师牵头成立,委员会由若干名具有多年游戏行业从业经验的律师、多年刑事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以及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组成。本委致力于为网络游戏领域客户提供专业化、定制化、差异化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网络游戏企业提供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为网络游戏公司的合规经营和良性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