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已是常态。所谓“知彼知己”,如果我们能够洞察不同主体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之目的,将会采取相应策略和措施加以布局或破解,从而“百战不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有三类:债务人、债权人及清算义务人。本文仅归纳债务人、债权人以及(联合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其他主体申请债务人破产之不同目的;其中,“债务人”包含其股东和关联企业。
第一部分:债务人申请自身破产的目的
目的一:逃废债务
债务人在做好准备后(例如已转移核心资产,已销毁凭证,做好假帐,串通好他人等),会申请自身破产,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保护机制,对所欠债务一破了之,所谓“大船搁浅、舢板逃生”。
目的二:掩盖黑幕
债务人在做好准备后(例如已销毁凭证,做好假帐,串通好他人等),利用破产来掩盖此前的“黑幕”(小金库、挪用公款、私分财产等),一了百了。
目的三:取消限高、失信、边控等强制措施
债务人拟通过破产清算,在完毕后即申请法院解除其负责人的限高等措施。
目的四:清理僵尸企业
1、完成政治任务
接手领导要完成出清任务,会主动申请特定企业破产。
2、领导利用企业破产时优先安置职工的司法现状,完成维稳任务。
3、领导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办法,了结老职工上访或处理错综复杂的历史问题(例如清理房改房、公租房、回迁房、三角债等)。
目的五:倾轧手段
别有用心的内部人员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办法,暗中提供“罪证”借助管理人“揭黑幕”(例如前任私分公有资产、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等)作为倾轧对头的手段。
目的六:削减债务
由股东或关联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述主体会促使借款企业破产以削减债务从而“止损”。
1、停止计息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注:停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存在争议】
2、削减高利贷
债务人所欠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法定标准,或者有“砍头息”,债务人籍破产之际可免除高利贷“不可承受之痛”或消“砍头息”的不忿。
3、免除不合法债务
部分债务是在债务人处于弱势时的“利滚利”,并不合法;部分更是因“套路贷”、赌博所欠债务,可在企业破产时不认账。
4、削减利息
对于欠“职业放贷人”的债务,在企业破产时有机会免除高于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法院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纳入破产债权,也可削减不少利息。
目的七:拖延时间
如果债务人获悉其物业很快面临拆迁补偿、规划调整,会大幅升值,或已有意向买家愿出高价购买,为避免其物业被法院因个案而低价拍卖,会主动申请自身破产加以阻止并拖延时间。
目的八:重整重生
企业不胜债务负荷,通过已协商好的投资人或者寄希望有“白衣骑士”,在破产程序中达成重整方案或者促成与债权人和解,最终实现企业涅槃重生。
目的九:阻击债权人
一则可制止某个债权人“独食”查封物或执行款,二则可增加谈判筹码向债权人索要“好处”。
1、阻止以物抵债
债务人为阻止债权人对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以申请自身破产加以阻止。
2、阻止分配款项
根据裁判规则,债务人未破产时对其执行回款由各普通债权人按查控顺序分配,而受理破产时未分配的执行款仍属破产财产。如果债务人不愿意首封债权人“独食”而想兼顾其他债权人,或拟索要好处时,会以申请自身破产加以阻止。
3、债务人以申请自身破产、迟延债权人的受偿时间作为谈判筹码,向债权人索要好处。
4、债务人以申请自身破产,所谓“破罐子破摔”来报复特定的债权人。
目的十:胁迫债权人让步
1、和解筹码
在和解的协商过程中,对于较强势不肯让步的债权人,债务人以申请自身破产作为谈判筹码倒逼债权人的情形屡见不鲜。
2、降低处置价格
债务人的股东或上级拟用马甲“回购”债权但债权人较强势时,会以促使债务人破产作为谈判筹码或直接提起破产申请,从而降低债权人的期望和估值。
第二部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目的
目的一:重整债务人
已掌控大比例债权和表决权的债权人,为谋取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或特殊牌照,会以申请该企业破产重整、稍后掌控重整方案表决权的方式达到目的。
较大债权额的债权人拟谋取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或特殊牌照,但又未能查明债务人的债务或在执行程序无法理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影响判断或估值的,会申请该企业破产,在合适时机利用马甲收购其他债权,从而争取掌控重整过程。
目的二:逼迫抵押权人让利
1、普通债权人以申请“执转破”或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作为谈判筹码,利用部分法院认定债务人破产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不纳入破产财产(从而也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裁判规则,逼迫抵押权人让利。
2、以申请“执转破”或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作为谈判筹码,拖延抵押物拍卖价款的分配时间以逼迫抵押权人让利。
目的三:逼迫其他债权人让利
1、为阻止查控措施在前的债权人“独食”债务人的财产,或阻止最大债权人得益,或阻止某债权人以物抵债,查封顺序靠后的债权人或小额债权人会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作为谈判筹码逼迫得益债权人让利。
2、对于近期获单独清偿、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或增设了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作为谈判筹码逼迫得益债权人让利。
3、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以拖延执行款分配时间、更改分配顺序作为谈判筹码,逼迫首封债权人让利。
目的四:提高受偿率
1、利用部分法院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纳入破产财产的裁判规则,缩减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度,从而令本案债权增多受偿可能或相应提高受偿比例。
2、近期有债权人获得单独清偿、提前清偿,或增设了抵押担保,其他债权人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由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应财产或撤销相关行为从而增加受偿可能。
3、债权占比较大但查控财产较少的债权人,或查控顺序在后的债权人,会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办法改变执行款分配规则,促使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从而提高自身的受偿率。
目的五:牵制最大债权人或抵押权人
债权额的比例不占优势的小额债权人,会串联后形成一致行动人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来牵制最大债权人、抵押权人,或在破产重整、资产处置时掌握一定话语权,从而谋利【提高清偿额度或逼迫大债权人收购这批小额债权】。
目的六:牵制债务人的关联人
1、在债务人的关联公司拟IPO、申请授信、转贷、投标重大项目等关键时刻,如果债务人破产会影响其关联公司的信用难以完成前述事项,债权人趁机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来牵制。
2、债权人掌握债务人的股东或上级曾有操控债务人作出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侵吞公有资产的违法行为【例如私设小金库、私分公司财产、挪用资金等),会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由管理人查明事实“揭黑幕”来牵制。
债权人掌握上述信息或证据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作为谈判筹码从而谋利【逼迫还款或回购债权】。
目的七:破除债务人设置的障碍
1、债务人为逃废债务,可能与案外人串通签署了不利于债权人的协议(例如物业长期、低租,增设抵押),债权人会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促请管理人依法解除、撤销相关协议或者主张协议无效。
2、破解保护性查封
债务人串通个别债权人首先查封了自身的资产却怠于处置,其他债权人则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来破解,或作为谈判筹码。
目的八:破解债务人逃废的债务
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串通关联人或个别债权人做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增设抵押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特定债权单独清偿、放弃债权、虚构债务等行为,对此,债权人会申请债务人破产,由管理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等措施追回财产。
目的九:挖掘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怀疑债务人有隐匿财产的【例如对关联人享有债权、有财物被关联人占用、有未确权不动产、在让与担保中有已过户物业等】,所谓“烂船还有三斤钉”,债权人可“赌一把”,申请债务人破产、摸清其家底而提高自身受偿额。
目的十:争取优先受偿
企业的职工或为企业垫付了工资的单位,或当地税务机关,会赶在企业资产被债权人瓜分完毕之前申请债务人破产以争取优先受偿。
目的十一:赌气让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因长期追债无果,受够债务人的气,或债务人的财产均被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令这个债权人颗粒无收,于是申请债务人破产,一拍二散。
目的十二:耍花招逼出债务人软肋
1、债权人无法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而难获清偿时,可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手段倒逼债务人举证披露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破产条件),从而视情况是否撤回破产申请。
2、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曾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因和解而撤回申请的,说明债务人有软肋不愿破产,债权人可“依葫芦画瓢”也申请债务人破产,坐等债务人主动谈判从而谋利【逼迫还款或回购债权】。
目的十三:追究债务人股东的责任
债务人无财产但其股东有财产,债权人可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办法,利用管理人有权调查债务人账册、法律文书及会计凭证的职权,查明债务人的股东有否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接收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拒不配合提供账册)等行为,从而争取能追究债务人股东的责任。
第三部分:联合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其他主体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目的
(一)弱势股东报复强势股东
企业的股东之间因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侵吞挪用财物等产生不和,弱势股东会联合债权人(或以马甲收购某项债权,下同)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牵制、打击报复强势股东。
(二)物业投资人拟谋取整体物业
债务人有可分拆处置的物业(非住宅类),但有购买意向的投资人(一般事前已对该物业“种钉”)不希望该物业被(不同)法院根据个案先后或分拆处置,就会联合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办法,促使该物业能整体处置【也能提高竞买门槛】。
(三)产业投资人拟谋取债务人的“壳”
看中债务人的资产(例如牌照、销售网络、实物、品牌)的投资人,会联合债务人或债权人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争取在破产程序中成为重整投资人的办法达到目的。
(四)投资人拟打压债权人的估值
投资人(含财务投资人及产业投资人)拟收购相关债权但债权人较强势时,会联合债务人或债权人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作为谈判筹码或直接提起破产申请,从而降低债权人的期望及估值。
(五)竞争对手拟打压债务人
会联手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则消灭债务人,减少竞争者,抢食生意份额;二则令债务人商誉受损,订单受限;三则争取成为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投资人(有从业优势)。
(六)保证人趁机喘息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涉及该企业的诉讼和执行案件皆需中止,一定时期内会停止追索(注:部分法院不会停止对保证人的执行)。如此,在该案中需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会联手借款人或债权人以申请借款人破产的办法,趁机转移财产或对资产设置障碍,或在合适时机(用马甲)压价收购相关债权以“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