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英国司法制度观察

 商事诉讼律师,不可在国内闭门造车。


(英国最高法院法庭布局图:很意外,竟然提供中文版本)


(英国最高法院的简介传单)

   2016年,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中国要“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顺应这一需求,广州市律师协会组织了“广州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第一期境外培训班(英国班)”,我与广州的19名涉外律师顺利通过选拔,一同踏上大不列颠的国土。

英国,在主权实体上属于联合王国,包括三个法辖区,分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其中苏格兰属于大陆法系,北爱尔兰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也不同。

 我们一般所说的英国属于英美法系,指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制实行普通法,其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影响,也是我们这次学习的范围。

 两周的全英培训课程,主要围绕国际商事仲裁展开,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概述讲起,学习国际商事仲裁的步骤、文书拟写、证人处理、特权和披露以及裁决和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从比较法的方式分析多个国家的仲裁制度,以及U.K.的法律制度、律师事务所制度、律师制度等,横向对比诉讼和仲裁,理解在U.K.的文化和语境背景下各种司法制度的设置和运转。

 在教授的指引下,我们还就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申请人陈述、盘问证人、管辖权上诉的辩论进行演练,体会非常深刻。



01

 

 

 

有无管辖权:仲裁机构来判定

仲裁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仲裁地、仲裁员、仲裁语言等都可由当事人约定,有机构就作了调查,发现伦敦、巴黎、香港、新加坡和日内瓦是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因此这几个地方的仲裁规则便很有研究学习的价值。

 教授以一个复杂又详细的案例贯穿:一香港公司HKFA的采购经理在伦敦一个售画公司Denton看中并购买一幅名画,期间有三封往来邮件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买方在香港收到画作时发现该幅名画并非原作,要求退款并索赔而产生纠纷。画作的买方注册地和营业地均位于香港,卖方位于伦敦,画作从伦敦发货。

 买卖双方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买方认为双方无仲裁协议故应由香港法院管辖,卖方认为双方邮件中附了仲裁协议应由伦敦仲裁。香港的法院没有就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进行判决,而是将此皮球踢给在伦敦的仲裁机构,让独任仲裁员自己决定是否有仲裁管辖权。

 教授让同学们分组,根据邮件证据进行讨论、辩论,还不时引用丹宁勋爵的判例观点对各方进行提问。课程还附有丰富的延伸阅读资料,横向比较各国的司法管辖制度,以便律师更专业地帮助客户作出选择。

 对于管辖权争议,在大多数国家的仲裁制度均倾向于由仲裁机构来决定是否有仲裁管辖权,这也被认为是仲裁管辖权的基本规则:仲裁庭应就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决。

02

选仲裁员:沟通能力很重要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的构成很多元化,可能有来自不同国籍不同母语国家。

 中国人大多有个认知惯性,认为选择与当事人、律师有共同的知识背景的仲裁员更有利,以为在国际商事仲裁时选择与当事人同一母语同一国籍的仲裁员,更能理解和支持当事人的诉求。这次的国际商事仲裁课程,不止一位专家讲授说明了这种认知的误区。

 按照伦敦仲裁的规则,香港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而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却各有不同。例如,按照香港仲裁中心规则,首席仲裁员由已经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

 同时,仲裁员之间最后如何达成裁决意见,也是确定仲裁员要考虑的,如果仲裁员之间有比较好的沟通基础,那么己方选定的仲裁员可以跟另外两名仲裁员比较容易进行沟通和说服。

 如果执着于选定当事人有共同文化背景的仲裁员,无疑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基础或许会更好,但基础中立和公正的要求,仲裁员也不可能跟当事人有过多的沟通交流,由于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共同的国籍或语言背景,或许会产生对方选定的仲裁员与首席仲裁员联合对己方仲裁员的对立,不利用仲裁员形成有利裁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律师应该更密切关注首席仲裁员的产生规则,考虑仲裁员的知识背景、专业沟通能力,从而选择更利于当事人的仲裁员。

 同时,还应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回避,以免过期失权。




03

 

 

 

证据展示:重现事实

按照我们在国内代理仲裁或诉讼案件的经验,证据的提交往往就是列了证据清单,把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写上去,后面把相关的合同、凭证附上,就等于把证据展示出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基本都是由法院依据证据规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当事人或律师关于关联性的辩论过程也没有太多的针锋相对,大抵是把己方的观点陈述出来,审判庭/仲裁庭也不会表示出介入辩论的兴趣点,庭审之后裁判人员还需再次翻阅庭审笔录进行书面二次审理,各方的争辩在此期间“冷化处理”之后,显得并不尖锐。

 但是在普通法系的法辖区,证据的展示远不止把书面的证据或质证意见、代理词提交给仲裁庭。

 通俗地说,普通法系的证据展示,是律师用材料带领仲裁庭重现事实的过程。

 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据、专家证据。其中证人证据通常采取签字声明或类似文件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请求听证(盘问证人)。

 无论提交的是证词还是书面资料,律师都应当假定仲裁员是第一次接触案件,应当给仲裁员充分的指引和说明。

 以盘问证人为例,询问和交叉询问都应当以证人此前所作的陈述为基础,就其陈述的内容盘问,强化或质疑推翻其陈述,以达到已方的证明目的。

 在教授的指引下,我们渐渐领悟到盘问证人过程的乐趣:邮件的时间、内容和措词可以解释得十分细腻、精准,对证人的询问、交叉询问可以通过法律技巧的训练而实现获得期待的回应和效果,也会被教授扮演的“证人”狡猾绕开还反咬一口……

 我们更深深感受到盘问证人这个过程对律师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说服能力、总结归纳能力的全方位要求和考察。

 

04

 

 

 

英国庭审和英国大律师

 


英国皇家司法院(Royal Courts of Justice),并不是一个法院,而是法院先后扩建形成的哥特式建筑群,是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及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所在地。建筑内设多个法庭并无固定隶属关系,法官按需预订使用。

法庭内布局与我们所见的香港法院布局大体一致,灯光略为昏黄暗黑,法庭两侧是高高的书架,摆放案例书籍。法官席一侧是疑犯的关押区。律师席比法官席低一米左右,显得法官高高在上威严无比,律师即使站立仍要仰望法官。

控辩双方坐席均面向法官,有两至三排座位,最前的是资深大律师座席,初级大律师、事务律师不得坐在第一排,只能坐在资深大律师的后面。

英、美两大普通法系代表的庭审风格如出一辙,或许是由于建筑的历史厚重感和大英特殊的律师制度,大英的庭审显得更为庄重、压抑、等级化分更为明显。

与英国皇家司法院建筑群相邻的,是英国的四所大律师公会(林肯、内殿、中殿、格雷律师学院)。英国的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

事务律师直接为当事人承办不动产转移、遗嘱、契约签订或公司组建等一般法律业务,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他们只能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大律师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由事务律师代当事人申请,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大律师还可以申请成为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简称QC),由英王授予,其地位最高,在法庭上享有某些特权。

事务律师多数由律师事务所雇佣、管理,大律师则会聚集在大律师楼(Chambers),各自是自雇性质,不存在所谓的利益冲突,仅是共用一栋办公楼,分摊租金和行政成本。香港把律师事务所称为“律师楼”的说法大抵也来源于此。

QC Jern和另外两位大律师跟我们详细介绍了律师楼的运作,在英国人看来,大律师尤其是QC非常受尊敬,是不宜自己亲自跟客户谈论业绩和报价,因此在英国,大律师一般是通过事务律师来获得客户。同时,大律师不得拒绝和挑选客户,此又称为大律师“出租车规则”或“不拒载规则”。

大律师出庭时佩戴的假发(wigs),样式也有定数,每一顶假发都有编号,意味着都是独一无二的,假发的价格大约在500美元,英殖民地的不同国家定价略有不同。

大律师出庭佩戴上假发,是身份的象征,因此很多大律师从不清洗假发,假发越脏,表示此位大律师越资深。







结语


英国古老的普通法历史和成熟稳定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影响深远,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也常被选定为准据法。

英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学习,让商事诉讼的律师更专业地理解和处理涉外案件的诉讼仲裁,也是广州律师运用比较法研究和探索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