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违法风险!


01 什么是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了能够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损失,而事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应急救援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如下:

预案

类型

含义

具体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02 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主体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若生产经营主体在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那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生产经营主体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若逾期未改正的,则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处以罚款。

若生产经营主体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那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对生产经营主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律师提醒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每一位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许多生产经营主体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对应急救援预案的了解,不重视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在被应急管理部门查处时才意识到,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需要承担数额不小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责任。此外,若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主体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及时依法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在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正常开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避免了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