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企业数据合规之IPO案例研究

    一、引言

201761《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领域内的立法、监管和执法活动密集,导致企业合规事件一触即发。本文拟以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1011上市被否)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716科创板成功上市)这科技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数据合规监管问题为例,旨在研究企业在数据收集、数据融合、数据的二次开发、数据流转等环节对数据的管理这两家为信息技术服务和数据分析服务行业的科技企业,其数据合规管理措施对一般企业具借鉴意义。

二、数据保护立法现状

《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不仅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数据和个人信息合规提出了许多框架性的要求。20205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则写入民事立法中,确立了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法律地位及性质。随后各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化文件不断出台。尤其是2019年以来,数据保护相关规范的出台速度明显加快,随着20207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与202010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发布,数据保护规则体系的框架已越发清晰,对应的合规要求也逐渐落向实处,网络安全执法活动日趋活跃,企业的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合规状态亦成为监管机关的重点关注内容。现阶段我国对于数据保护的立法中,已经有相当一部份较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但整体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然处在一个较为分散和松散的状态,缺少系统性。

我们将我国当前数据保护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标准整理成下图


三、IPO个案研究

我们基于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墨迹风云”)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辰资讯”)这两家科技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招股说明书、发审委问询函发行人反馈意见、发审委会议审核公告等文件,以发审委的问询为线索,以发行公司的回复及其采取的数据合规措施为蓝本,就以下几类数据合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的访问与使用,以及数据的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和公开披露

(一)墨迹风云

201910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公告(简称“《公告》”),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墨迹公司”)首发申请未予通过。

2018123日,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根据招股说明书墨迹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为墨迹天气 APP,公司主要通过墨迹天气APP软件产品为用户提供免费的综合气象服务、为广告客户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服务。同时,墨迹公司未来的企业转型规划集中在结合运营积累的用户数据,逐步探索开展企业级业务,利用气象技术和个人用户端数据为各行业企业提供基于气象情况的精准运营服务,从而实现向互联网综合气象服务提供商的转型。

《公告》详述了发审委会议针对墨迹公司提出询问的四大主要问题,其中用户数据收集及处理合规问题是一大关键问题。《公告》指出,墨迹公司通过自主收集及第三方途径获取用户数据及标签,并利用数据进行商业化变现,其于2019716日收到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出的《关于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其就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公告》原文为:“发行人通过自主收集及第三方途径获取用户数据及标签,并利用数据进行商业化变现,发行人于2019716日收到APP专项治理组发出的《关于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通知》,APP专项治理工作组要求发行人就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获取用户数据及标签的过程及方法,是否对用户有明示提示,用户授权在法律上是否完备,是否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发行人获取用户数据的手段及方式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使用用户数据是否合法合规,尤其是商业化变现的合规性,结合相关媒体报道的墨迹天气上传用户隐私等情况,对照《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和司法解释,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或数据的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潜在法律风险;(3)数据获取、使用、处理等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与手段,是否出现过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事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日益加强的数据行业监管及个人隐私保护政策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5)发行人针对APP专项治理工作组通知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效果,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是否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由此可见,针对用户数据收集、处理的合规性,已成为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并成为影响企业上市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尽管此次是墨迹天气上市被否但其蕴含的合规风险同样值得其他企业的关注。

(二)慧辰资讯

2020716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辰资讯”)成功在科创板上市。

根据慧辰资讯的招股说明书“公司是一家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公司主要为行业头部企业和国内政府机构提供基于企业内外部数据、消费者态度与行为数据和行业数据的业务经营分析与应用、定制化行业分析应用解决方案等服务。是以数据分析应用技术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该公司主要为商业客户和政府机构提供数据分析和基于数据分析的解决方案,该些产品或服务是公司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主要涉及数据服务行业和咨询行业。”

因此,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分析服务,在客户和受访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司会采集受该人必要的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

回溯慧辰资讯的上市过程,数据合规一直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在上市前,证监会分别于20191012日和1119日发出第二轮和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对该司的数据合规问题进行了追问。慧辰资讯分别于201912月和20203月对证监会的问询做出了回复,详细解释了公司所采取的数据合规措施。

辰资讯在为客户提供数据分析服务时,主要有三类数据获取途径,分别是客户提供的数据、公司向供应商采集的数据以及公司自行采集的数据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发行人回复/采取的合规措施

( 2) 上述数据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公司向供应商采集数据以及公司自行采集数据时,是否获得了相关信息主体(及用户)的合法授权,是否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是否对用户有明示提示,发行人获取用户数据的手段及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1针对公司自行采集数据的业务场景,公司采集数据,均结合授权告知模本和《HCR 数据与隐私保护政策》,以不同形式对被采集方进行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及进行明确提示并取得其合法授权。

2针对供应商以公司名义或代为采集数据的场景,公司均通过要求供应商签署合规经营承诺函、对供应商进行相应业务管理、提供授权告知模本等方式,严格督促供应商对被采集方进行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及进行明确提示并取得其合法授权,确保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出具的明确授权文件。

( 3)发行人收集、整合、处理、使用数据是否符合《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制定并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是否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违反收集使用规则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并得到有效执行;

1公司在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渠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已分别针对不同的项目情况制定并公开了收集使用规则、目的范围、使用与共享情况、个人信息控制者情况、用户权利与投诉联系渠道等必要内容,并不时更新。

2公司主要服务企业客户,如收集 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将确保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3公司已在内部控制措施中明确了任命数据安全负责人,指导、监督管理部及配合部门切实开展数据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数据安全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和数据安全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定期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同时对数据安全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4公司已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并采用了数据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

5公司严格按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收集使用规则中的说明保存个人信息,并在内部控制措施中明确了相关要求。

6公司已合理公开投诉与联系方式,在收到有关个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账号请求时及时响应。

7公司已制定隐私政策并于慧辰资讯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8公司建立与数据安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V1.0)》、《信息泄露管理办法(V1.0)》、《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规范(V1. 0)》、《个人数据保护制度( V2.0)》、《系统运维管理办法(V1.0)》、《机房安全管理办法(V1.0)》

( 4)发行人使用用户数据是否合法合规,请对照《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规和司法解释,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或数据的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潜在法律风险;

1实施了个人信息访问控制措施,包括:1)将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定期审查数据处理的方式,以避免各种未经授权的访问;2)在集团层面统一设置了个人信息处理权限管控制度;只允许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员工及其他经授权代为处理的人员访问个人信息,并保证其受到严格的合同保密义务;3)实施存储和传输全程安全加密等保障手段;4)在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时,会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2实施了个人信息的展示限制,公司向客户展示的数据已经经过加密、去标识化处理,不会识别至个人。

实施了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制,包括:1)承诺处理数据的原则为:特定目的、合法目的、必要时间、对个人影响最小的方式;2)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和披露个人信息;3)具体业务场景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按照项目实际需求。

3实施了个人信息访问限制,要求先行验证身份才有访问本人的个人信息。

4实施了个人信息更正、删除、撤回同意等措施。

5、实施了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申诉管理等措施

( 5)数据获取、使用、处理等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与手段,是否出现过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事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针对客户提供的数据实行加密管理,包括:1)传输通道加密,主要数据均使用安全加密的上传通道,不会使用公网渠道(如云服务或者邮件)传输;2)传输文件加密,数据文件有标准格式,按约定密码方式加密;3)保存时加密处理。

2、针对公司向供应商采集的数据及公司自行采集的数据公司按照被采集人授权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使用和处理数据,包括:1)预处理;2)数据脱敏。

3、公司内部构建了数据安全保障体制,包括:1)获得了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制定内控制度;3)设置数据安全的责任部门;4)对不同级别的人员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5)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试

( 6)对于公司向数据供应商购买数据的,请说明供应商授权公司使用相关数据是否经过终端用户或者其他第三方同意,授权是否完备合规,个人信息获取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供应商评价体系,以及供应商甄选、数据源核验以及合同合规性审核的内控措施;

针对供应商以公司名义或代为采集数据的场景,公司均通过要求供应商签署合规经营承诺函、对供应商进行相应业务管理、提供授权告知模本等方式,严格督促供应商对被采集方进行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及进行明确提示并取得其合法授权,确保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出具的明确授权文件。

( 7)发行人的数据是否存在转授权或流转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况,如存在,是否经过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否经过了充分的脱敏,相关授权流程是否完备。

1已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

2进行数据脱敏 ;

3针对公司作为数据控制者(即公司以自身名义)委托供应商(包括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采集或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或涉及从其他第三方供应商处获取个人信息时,公司会与该等供应商签署数据处理协议。

( 8)日益加强的数据行业监管及个人隐私保护政策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必要时请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不曾亦不会获取用户的隐私数据;此外,对于用户非隐私数据的安全性,公司采取了多重保护,包括:1)主要业务系统已经完成中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与备案;2)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3)进行数据脱敏;4)项目结束后删除数据;5)员工严格遵守项目流程,对个人数据泄露事件进行防范;6)公司在相关业务场景下使用的授权告知文本中, 对于被采集方提供了安全保障和承诺

第三轮问询函问题

发行人回复/采取的合规措施

1)针对不同的数据来源,核查发行人收集收据、采购数据时,是否均取得了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或许可文件;

1、针对发行人自行采集数据的业务场景,发行人采集数据,均结合授权告知模本和《HCR 数据与隐私保护政策》,以不同形式对被采集方进行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及进行明确提示并取得其合法授权。

2、针对供应商以发行人名义或代为采集数据的场景, 发行人均通过要求供应商签署合规经营承诺函、对供应商进行相应业务管理、提供授权告知模本等方式, 严格督促供应商对被采集方进行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并进行明确提示并取得其合法授权,确保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出具的明确授权文件。

3、客户提供的部分数据会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会:1)要求客户事先进行脱敏处理,如以编号代替(如会员卡号)其他可以直接识别具体个人的标识,其他敏感属性数据做省略或简化处理(如详细住址简化为所在城市),以降低数据的敏感程度。2)发行人对客户数据在传送和后续保存中,均采用加密的机制。3)发行人会进一步要求客户对于项目意图和要求的合法性进行承诺,确保向发行人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 2)报告期内,公司数据获取、使用、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时间及执行情况,开展业务中使用个人信息是否存在不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发行人内部的整改及规范情况;

1发行人在数据获取、使用、处理等过程中已建立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V1.0)》、《信息泄露管理办法(V1.0)》、《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规范(V1.0)》、《个人数据保护制度(V2.0)》、《系统运维管理办法(V1.0)》《机房安全管理办法(V1.0)》。

2发行人已参照《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对开展业务中个人信息使用方面、通过《HCR 数据与隐私保护政策》对外公开提供了相对完整的规范与承诺,

( 3)公司业务中是否涉及用户的隐私数据,问询回复中认定不曾亦不会获取用户的隐私数据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发行人业务中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均会确保获得相关信息主体(及用户)的合法授权,且在对客户披露的成果中涉及的用户数据均不会识别至特定个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结合发行人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及目的,发行人业务中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个人隐私相关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获得被采集者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发行人对所其采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不会不合理地侵犯被采集者的个人隐私相关权益。

 

四、总结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基于数据方面所面临的监管压力不同,如果进行一刀切式的合规,必然影响企业的阶段性发展,但如果企业过份突出发展效率而漠视法律风险,则会带来存亡之虞。因此,企业应以现有法律和监管为基础,划定企业的业务红线,根据自身的情况在效率和风险管控之间找到平衡点。

就数据合规来讲,企业应将数据保护体系贯彻数据的全生命周期,配合建立网络安全相关的各项制度,采取完善的技术保护措施,并将数据合规管理工作应渗透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各项数据操作行为中,以保证整体数据收集处理行为的合法合规;同时对数据处理记录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留存,以应对监管机构审查。




刘洁律师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公司合同法律事务处理。曾十余年负责外国企业在华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先后在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任法律顾问、在协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企业法务部经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协调或协助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重组和注销;外商投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融资并购、尽职调查;业务开发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