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 | 巧用支付令,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1号支付令的故事

一、


矛盾背景


Y女士与L先生原系多年同事,后L先生跳槽,所在新单位的岗位与Y女士仍有不少工作交集,因此二人较为熟络。2017年10月,L先生向Y女士提出借款周转,Y女士碍于老同事及工作交集等因素,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L先生提供了借款1.4万元,也未要求L先生出具借据。由于未约定还款期限,Y女士自2018年初开始向L先生追讨借款。L先生每次都满口应承,态度恭敬,但始终未偿还一分钱。

这期间二人仍因工作关系时有碰面,每次见面都会令Y女士想起借款一事,而Y女士又不好意思当着两人其他同事的面索要,就这样,两年间几次单独索要均被L先生“态度诚恳”地推搪掉,Y女士苦恼不已,不得不于20203月向本律师寻求帮助。

Y女士道出事情原委后,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低调、缓和地化解矛盾,因为二人分别所在的单位后续还有工作交集,不想因私事影响公事;二是尽快了断,这件事已经折磨了Y女士两年多,每次想起都骨鲠在喉,十分耗神。



二、


律师处理的办法


这时一起典型的熟人小额借款纠纷,且没有书面借据,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一类。如果不能趁双方关系尚好的时候妥善固定证据的,一旦将来反目,债权人可能被拖入旷日持久的诉讼进程,徒添讼累。

因此,本律师指导Y女士做的第一步,就是固定证据,具体即利用L先生现在承认借款的态度,要求其尽快补签书面借据。为避免刺激L先生,补签借据的过程律师并不出现,在向Y女士交代借据的几项要素并提供范本后,Y女士表示她已经“足以应付”。终于在3月底,Y女士取得了L先生手写出具的《借条》。


【图片:2020年3月请L先生补签的《借条》】

第二步,支付令程序的选择。
关键证据固定后,如何启动法律程序满足Y女士的两个要求,考验着律师的能力。如果只是一般性地起诉、开庭、举证质证,时间上太慢(普通程序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小额诉讼程序2-3个月),而且双方对簿公堂的形式,也不符合Y女士低调、缓和处理的要求;如果再加上财产保全措施,可能更令矛盾升级,时间拖长。
“债务人认账”、“低调”、“快速”、“债务人并没失联”……何不试试督促程序,申请一份支付令?!灵光一现,本律师凭借多年来清收、化解金融债务的嗅觉,感觉本案的情况下申请支付令对委托人而言是最优选择。
督促程序(即支付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通过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债务金额并无限制),是一种特别程序。支付令制度本身具有非诉讼性、灵活便捷、诉讼收费低等特点,在德国、日本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中均有较好适用。然而,支付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多年来遭到冷遇,根据网上文章统计,2003年之前我国每年支付令案件结案数在15.1~18.2万件之间波动,之后结案数逐年递减,2007年已降至8.8万件。支付令在我国利用率最高值为1993年的7.5%,2008年的适用率仅为1.1%。究其原因,债务人不配合送达或者滥用异议权,债权人不熟悉支付令制度或者担心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以至前期工作归零,以及法院没有积极引导、优化支付令的适用,是三个主因。
回归至本案,Y女士若申请支付令无需开庭,不会刺激债务人L先生令矛盾升级;债务人L先生刚刚签署了《借据》,且再次表态愿意尽快筹钱还款(不管真假),因此只要律师与委托人处理得当,较大可能可以令L先生配合法院送达,并且不对债务提出异议;异议期短(15日),期满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处置时间将大幅度缩短。
Y女士几乎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的速度就同意了本律师的上述提议。4月21日,完成立案受理工作。定睛一看,民督1号,似乎很有纪念意义。但从另一个层面看,说明之前3个半月该法院尚无支付令案件,一线城市的主力城区尚且如此,支付令果然好冷!

【图片:支付令受理缴费单】

第三步,攻心为上:让支付令生效。

鉴于督促程序的非诉讼性,有效送达对于保护债务人的诉讼权利至关重要。因此,对于经办法官要求由我方约债务人L先生亲自到庭领取支付令,本律师亦本着公允心态积极配合。在诉讼策略上,请Y女士继续单独与L先生沟通,以双方到法院再次协商为由,平和地敦促其到庭。经几番沟通,4月27日,成功促使L先生来到法院。这时本律师突然出现,赶在L先生未及反应之前,将其带至法官面前,最终完成了支付令签收,法官并向其详细告知了15日内异议权等诉讼权利。随即,本律师看准时机立即与L先生进行了一番(也是唯一一次)有建设性的谈话,从法律和情理角度作出耐心说服,最终L先生表示信服,甚至希望委托本律师处理另一件其他人拖欠L先生的债权事宜。由于不确定L先生是否会异议,如果其异议或者不履行,则其提供的对外债权信息将来有可能为本案代位执行所用(同样是出于多年处理金融债权案件的敏感),因此本律师积极为其分析了债权的追索途径。


【图片:支付令】

支付令签收后尚有15日的异议期间,一旦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有可能导致前期工作归零。本律师根据对L先生的观察,指导Y女士在此期间对L先生保持“有节制的接触与逼迫”,既让其心存愧疚,又不至于引发反弹。最终,15日过后,L先生没有提出异议,但也依然没有还款的意思,但,支付令生效了。

第四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冻结了L先生名下几十个银行账户,但余额均为0,且名下无房无车,不排除L先生已经做好了对抗的准备。执行程序是本律师的专攻领域,刚想上一点强度(比如对被执行人本人的惩罚措施),获知L先生已经主动还了款。事后猜想原因,或许是L先生有一笔收款一定要打进被冻结的某一个账户内,或许是这一连串快速凌厉的组合拳让其真正感到了压力。最终,Y女士收款后申请执行结案。

【图片:支付令执行完毕的结案通知书】

三、


律师的思考


在基层矛盾化解的层面,Y女士从寻求律师帮助,到通过一份小小的支付令实际收回款项,实际耗时不到4个月,本案取得了化解矛盾于基层的良好社会效果。在我国社会案件量井喷、审判机构处理能力日益捉襟见肘的时代背景下,律师不应该鼓动委托人不计成本地启动诉讼程序,而应该审时度势地选择最恰当地方式维护委托人权益。繁简分流,律师能做的可以有很多。

对于律师而言,紧扣时代的发展、法律的更新,创造性地应用于代理的案件中,才是可持续发展之路。就本律师比较熟悉的金融债权处置领域而言,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新程序(如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等等),以及新的时代背景下值得深度挖潜的原有程序(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支付令制度以及民事送达制度的加强等),都给我们提供了更多、更有力的工具,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天,你学习了吗?



四、


尾声:有些唏嘘


1号支付令的故事结束2个月后,几日前,从委托人Y女士处获知,L先生因基础疾病刚刚过世了……

Y女士不无感慨,但有一句话最为触动:刘律师,如果当初不是听从你的建议选择了支付令,现在的官司真的更不知道要怎么打了。


刘明洋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910653737,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与不良资产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第九届)、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广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民商法学研究会会员,法学硕士。刘明洋律师专业从事金融不良资产以及大额商账资产的清收、重整、盘活,从业十二年来对灵活化解债权债务领域进行深度思考,有效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刘明洋律师系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农商行、浙商银行广州分行、粤财资产、信达资产、广州资产、广永投资等金融机构的核心入库律师。刘明洋律师在查找财产线索、推动广州法院执行方面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过硬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