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丨“游”法细谈 民法典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解读

民法典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解读

【编者按】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所带来的影响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会涉及到各行各业。针对网络游戏行业,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网络游戏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解读《民法典》中与网络游戏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则,为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助力护航。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无疑是网络游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然而知识产权侵权一直是困扰着网络游戏行业的顽疾,游戏企业要么面临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风险,要么遭遇被别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尴尬。因此如何运用或应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网络游戏企业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点之一。

近年来,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高侵权违法的成本,我国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均已引入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加以适用。

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惩罚性赔偿”是指为惩罚和吓阻恶意侵害行为,而判令侵权方承担的超出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超过其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金钱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填平性赔偿”相对应。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法》于2013年第三次修订时第一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修订时提高了惩罚标准;近年来,为了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额普遍不高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或司法部门的指引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重磅的是民法典也对“惩罚性赔偿”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请见下表所示)。


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一)现行有效的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作出的规定:

首先,在适用对象方面,《商标法》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商标侵权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侵害商业秘密者。

其次,在主观条件方面,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人达到主观恶意的状态。“恶意”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应高于“故意”侵权,包含直接故意的主观状态。而司法实践中,如侵权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在权利人告知侵权人其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仍继续侵权的;法院、行政机关认定侵权人其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仍继续侵权(重复侵权);侵权人明知侵权,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其侵权行为或扩大侵权范围等等。

第三,在客观条件方面,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获利大、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对权利人产生严重损害结果等。

最后,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明确赔偿基数,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使用费作为基数,按相应倍数计算,如无法确定上述基数,则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部分法院据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并未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官在按照法定赔偿标准同时考虑惩罚性因素来确定案件赔偿数额。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与现行有效法律相比较,有以下不同之处:

首先,该条款明确所有知识产权类型的侵权赔偿都可以根据《民法典》获得惩罚性赔偿保护。即适用的对象还包括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等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侵权人。

其次,该条款将主观条件限定为“故意”而非“恶意”,应当理解为所有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主观要件都降低为“故意”。

再次,该条款明确了“不告不理”的程序规则,即如原告未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应主动适用。 


最后,该条款仅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未规定具体的倍数和范围,目前不确定惩罚性赔偿是否必须需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使用费等确定的基数为前提以及赔偿数额是否有上限。最高人民法院拟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预见届时应会对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和标准的统一作出明确的说明。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司法现状

经检索,目前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并不多,且相关典型案例主要集中于商标权侵权领域,而在网络游戏行业,则暂未检索到相关案例。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网络游戏行业侵权诉讼更多集中在著作权侵权;二是网络游戏行业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往往很难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数额。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实施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引的出台可以预见惩罚性赔偿将会在司法审判中广泛应用,而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高发的网络游戏行业,企业更需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解读,以更有效地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三、网络游戏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围绕上述适用条件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网络游戏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应基于不同的诉讼地位采取不同的运用或应对策略和措施,具体建议可见下表所示:


黄丽璇   

法丞汇俊所网络游戏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2003毕业于暨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暨南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

【执业经历】曾任职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具有5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后多年于某香港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人,在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及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方面,尤其在网络游戏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法合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加入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后,主要负责多家游戏、科技企业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并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网络游戏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简介:

本专业委员会由我所主任杨年峰律师牵头成立,委员会由若干名具有多年游戏行业从业经验的律师、多年刑事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以及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组成。本委致力于为网络游戏领域客户提供专业化、定制化、差异化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网络游戏企业提供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为网络游戏公司的合规经营和良性发展保驾护航。